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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3-02270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计规范〔2015〕4号
成文日期 2015-08-28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3-02270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计规范〔2015〕4号
成文日期 2015-08-28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8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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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计生委:

为推进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自治区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对全区多点执业医师的界定、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28日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执业医师合理流动,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于医师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下列情形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

(二)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三)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一执业地点是指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多点执业。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五条 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注册后方可在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第六条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第七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后方可申请。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口腔和中医(蒙医)类别医师,并在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第八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在办理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或年度考核证明(一式三份);

(五)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六)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七)与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

第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注册机关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增加执业地点和执业期限,《医师执业证书》编号不变,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一条  申请注销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机关申请注销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注销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医师注销多点执业地点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医疗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于到期前1个月重新签署协议书;医师多点执业有效期满不再延续的,应于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第十五条  变更后申请多点执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开医师多点执业信息,并及时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接受医师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应当将其在其他执业地点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一并纳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多点执业医师在所有执业地点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全部合格方可参加业务水平测试,业务水平测试由第一执业地点所属考核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不作为该医疗机构校验、增加诊疗科目、医疗技术备案、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建设和评审评价等审核时的人员依据。

第十九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

第二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鼓励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师到旗县级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其执业时间应计算为到基层服务的时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多点执业医师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在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应制订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德、能、勤、绩等考核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六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旗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7日内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在其他所有地点的执业活动。

(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

(三)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医师多点执业或者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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