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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5021255/2023-06364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财字〔2008〕387号
成文日期 2008-04-22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5021255/2023-06364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财字〔2008〕387号
成文日期 2008-04-22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23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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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局,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自治区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提高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卫规财发〔2006〕227号)要求,结合我区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实际情况,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医疗机构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及县以上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第四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   预算控制

第五条  医疗机构的所有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医疗机构预算管理。建立预算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预算编制(调整)与预算审批、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与预算分析考核等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审批制度。明确预算编制程序、预算批准权限和相关控制措施。根据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建立由单位领导负责、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分工合作的预算管理工作机制。

预算编制实行逐级上报,由上级预算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必须认真执行。医疗机构要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

第八条  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预算执行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建立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制度,并将其列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目标管理的内容。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由同一人办理财务会计及经济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章  收入控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收入、价格、医疗预收款、票据、退费及减免费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提供服务与收取费用、价格管理与价格执行、收入票据保管与使用、办理退费(减免)与退费(减免)审批、收入稽核与收入经办等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十二条  制定收入管理业务流程。明确收入、价格、退费、减免费管理等环节的控制要求,重点控制门诊收入、住院结算收入。加强流程控制,防范收入流失,确保收入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统一规定的票据。严格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核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及时、完整入账。

各项收入由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四条  各类收入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明确票据的购买、印制、保管、领用、核销、遗失处理、清查、归档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并设立票据登记薄进行详细记录,防止票据遗失、盗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收入审查核对制度,及时审查核对各项收入与票据存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加强结账起止时间控制。统一规定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的每日、每月结账起止时间,及时准确核算收入,确保收入的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建立退费和医疗减免费用管理制度。严格退费和医疗减免费用管理,认真核对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严格审批权限,完备审批手续,做好相关凭证的保存和归档工作。各项退费和医疗减免费用必须提供有效凭据,包括交费凭据、减免费用的各级申请、相关科室的退费和减免通知书、审批意见等。对发生减免事项的必须由被授权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章  成本费用控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费用支出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审核、审核与结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项支出应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核算支出,保证各项支出及时、完整入账。

第十九条  健全成本费用支出的申请、审批、审核、支付程序等有关制度,明确成本费用支出的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经办人必须按照审批意见办理。

建立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与责任追究制度。医疗机构重大经济事项的支出,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必要时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加强成本费用支出的审核控制。严格支出凭证控制手续,及时编制支出凭证,保证核算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经办部门和人员必须对支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支付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支付申请。用款时应当提交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及计算依据。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按照规定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审核。审核人员负责对批准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合规;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经审核无误后签章。

(四)支付结算。出纳人员根据签章齐全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签发的支票应进行备查登记。

第二十二条 加强成本核算与管理,完善核算控制体系,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效益。

第五章  货币资金及票据控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领导、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配备合格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门诊和住院收费人员要具备财会专业基础知识和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门诊、住院收费人员应做到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审批人员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超越权限审批的,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应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并及时入账,不得坐支现金。

第二十七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开立账户必须履行开户审批手续,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与控制。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加强银行存款对账控制。指定除出纳和编制收付款凭证以外的财会人员每月必须核对一次银行账户,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好核对记录,对调节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现金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出纳人员每日要登记日记账,核对库存现金,编制货币资金日报表,做到日清月结。

第三十条  建立货币资金盘点核查制度。货币资金的稽核,要重点控制出纳、门诊及住院的收费和结算、票据管理、款项缴存,并核对计算机记录。随机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及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相符;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门诊和住院备用金,保证货币资金账账、账款相符,并做好各项抽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要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因特殊原因需他人暂时保管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印章的,必须登记。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二条  加强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核销、遗失处理、清查、归档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立票据登记簿进行详细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各类收入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非出纳和收费岗位的财务人员不得领用各类收费票据。

第六章  药品及库存物资控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权限,确保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合同订立与审核、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药品及库存物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采购及验收库管人员要定期轮岗。

第三十四条  制定科学规范的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流程。明确计划编制、审批、取得、验收入库、仓储保管、付款、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凭证,加强请购手续、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核对工作,确保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十五条  建立药品及库存物资请购审批制度。授予归口管理部门相应的请购权,明确其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具有请购权的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需求部门超预算的请购,经审核后按照请购审批制度,由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实际需求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第三十七条  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药品和库存物资由单位统一采购。对采购方式的确定、供应商的选择、验收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纳入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根据药品及库存物资的用量和性质,加强安全库存量与储备定额管理,按照供应情况及业务需求确定批量采购或零星采购。

(一)确定安全存量,实行储备定额计划控制。

(二)加强采购量的控制与监督,确定经济采购量。

(三)批量采购由采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专业委员会及使用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切实降低采购成本。

(四)小额零星采购由经授权的部门对价格、质量、供应商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筛选,按规定审批。

第三十九条  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验收入库管理。根据验收入库制度和经批准的合同等采购文件,组织验收人员对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及时入库;所有药品及库存物资必须经过验收入库才能领用,不经验收入库,一律不予办理资金结算。

第四十条  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的核对管理。财务部门对验收入库手续及批准的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无误后必须及时记账;每月定期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避免到货不入库、入库不记账、付款才记账的情况发生,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十一条  药品及库存物资的储存与保管要实行限制接触控制。指定专人负责领用,制定领用限额或定额;建立高值耗材的领、用、存辅助账。对毒麻药品、贵重药品、危险品等储存要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核对并记录。

第四十二条  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缺损、报废、失效的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点制度,坚持每月盘点一次,至少每季度盘点一次。盘点必须由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监盘。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控制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编制与审批、验收取得与款项支付、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等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使用、保管、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账卡,如实记录。

第四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购建论证制度。按照规模适度、科学决策的原则,加强立项、预算、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必须符合配置条件,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控制。建立政府采购目录外及限额以下设备采购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购建应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等共同参与,按照规定采购方式选择供货(建设)方,确保购建过程公开透明,降低购建成本。

第四十七条  加强固定资产验收控制。取得固定资产要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办理结算,登记固定资产账卡。

第四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作好详细记录。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

第四十九条  加强固定资产变动控制。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批后执行。固定资产存放地点发生变动应按审批程序报批,由归口管理部门填制使用情况变动登记表,并注明变动原因。

第五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环节控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的标准、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批后处置。

第五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年度终了必须组织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八章  工程项目控制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建立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经办人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办理工程项目业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五十四条  按照相关部门的法规制度规定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合同审核、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十五条  加强工程项目决策控制。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要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求,采取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实行集体决策。决策过程要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大型修缮项目纳入工程项目控制。

第五十六条  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控制制度。重点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和定额套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十七条  建立工程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严格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明确价款支付的审批权限、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和会计核算程序。对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和金额发生变动的,相关部门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资料,由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支付价款。

第五十八条  建立项目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的规定。竣工决算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完备,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

第九章  对外投资控制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与执行、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六十条  建立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决策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立对外投资决策控制机制和程序,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处置等环节的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必须事先立项,组织由财务、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投资进行风险性、收益性论证评估,经领导集体决策,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批准。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及决策人员签字。严禁个人自行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六十二条  加强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管理。医疗机构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认,以确认的价值进行对外投资。

第六十三条  加强对外投资所引起的资产变动和资金及有价证券的收入、付出等手续控制。建立对外投资的账务控制系统,定期进行总账和明细账、明细账与实物账相核对,加强对外投资会计核算控制,对其增减变动及投资收益的实现情况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六十四条  建立对外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对外投资运营状况,并对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对外投资的盘点控制。对所拥有的对外投资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核对,保证投资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五条  加强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和核销等处置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和核销等处置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转让、核销须履行评估、报批手续,经授权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处置,财务部门必须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章  债权和债务控制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债权和债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出纳与会计记录、业务经办与审批、总账与明细账核算、审查与记录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六十七条  加强债权控制。明确债权审批权限,健全审批手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大额债权必须有保全措施。建立清欠核对报告制度,定期清理债权,并指定专人进行债权账龄分析,采取函证、对账等形式加强催收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将债权情况编制报表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备用金的催收、清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及时清理。

第六十九条  建立健全病人预交金、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医疗欠费管理控制制度。

(一)每日审核住院结算凭证、住院结算日报表,并与住院病人医药费明细账卡核对;

(二)每月核对预收医疗款的结算情况,做到计算机数据与财务部门账面数据相符,并做好核对记录;

(三)加强应收医疗款的控制与管理,健全催收款机制,按规定报批核销医疗欠费。

第七十条  加强债务控制。要充分考虑单位资产总额及构成、还款能力、对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因素,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大额债务发生必须经领导集体决策,审批人必须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审批。

第七十一条  建立债务授权审批、合同、付款、清理结算制度的控制制度。债务的发生必须以协议、合同、凭证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办理。定期清理债务,编制债务账龄分析报告,及时偿债,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电子信息化控制

第七十二条  建立科学、完善的经济核算信息支持系统,保证经济核算数据的准确和统一。健全财务会计电子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应用专门的授权模块,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软件开发与系统操作、系统操作与维护、档案保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七十三条  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凡涉及到资金管理、物资管理、收入、成本费用等管理的部分,其在功能、业务流程、操作授权、数据结构和数据校验等方面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要求。

第七十四条  门诊收费和住院收费系统功能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一)实时监控收款员收款、交款情况;

(二)提供至少两种不同的方式统计数据;

(三)系统自动生成的日报表不得手工修改;

(四)预交款结算校验;

(五)票据稽核管理;

(六)欠费管理;

(七)价格管理;

(八)退款管理。

第七十五条  加强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的应用控制。建立用户操作管理、上机守则、操作规程及上机记录等制度。加强对操作员的控制,实行操作授权,严禁未经授权操作数据库和非法篡改数据库,做到数据输入的计算机校验与人工控制相结合控制,日志文件要保存完备。监控数据处理过程中各项操作的次序控制,数据防错、纠错有效性控制,修改权限和修改痕迹控制,确保数据输入、处理、输出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七十六条  加强财务电子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控制。设置和使用等级口令密码控制及用户安全识别控制,由程序自动进行操作登记。健全加密操作日志管理,实行操作员口令和操作日志加密存储,加强数据存取的权限控制,健全数据程序、备份和处理等环节的有效控制,做到任何情况下数据不丢失、不损坏、不泄漏、不被非法侵入。加强接触控制,定期监测病毒,保证程序不被修改、损坏,不被病毒感染;采用数据保密、访问控制、认证及网络接入口保密等方法,确保信息在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传输的安全。

第七十七条  建立财务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文件储存与保管控制。数据要及时双备份,专人保管并存放在安全可靠的不同地点。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建立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写出书面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

第七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并对财务会计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及本地区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一条  建立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机构不按本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要限期整改;

(二)医疗机构违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限期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医疗机构违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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