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021255/2023-06378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内卫发〔2012〕12号 |
成文日期 | 2012-04-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021255/2023-06378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内卫发〔2012〕12号 |
成文日期 | 2012-04-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医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医院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2012年4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医院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目前我区流动医院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运行效率较低的情况,为了充分发挥流动医院的功能,保障流动医院的持续运行,使农村牧区居民获得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流动医院的基本职能是: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国家要求居民免费享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农村牧区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突出解决偏远地区农牧民的卫生问题,有效提高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第二条 通过流动医院运行,强化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使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工作和一般诊疗任务,通过流动服务的方式落到实处,同时带动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 将农村牧区流动医院工作与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卫生下乡相结合,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养,以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动手能力和推广农村牧区适宜技术为重点,为基层培训一支适应农村牧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技术队伍。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厅基层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区流动医院运行政策的制定及宏观管理工作;盟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流动医院的督导工作,各旗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流动医院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和绩效考工作。
第五条 实行属地化管理。在旗县的流动医院要移交当地旗县卫生局统筹使用和管理,各旗县成立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农村牧区流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制度。流动医院的技术人员以二级综合医院为主体,预防保健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参与共同组成。
第六条 制定流动医院年度运行计划。按照每年流动医院下乡运转工作日不少于2/3的法定工作日的要求,每年划定服务区域,由苏木乡镇卫生院组织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重点对象和服务内容,报旗县卫生局汇总,确定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每月行走路线、服务的嘎查村、服务人口数量(含重点人群)、下乡次数、开展的重点项目等,并于2月底前经盟市卫生局审核后,将《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医院年度运行计划表》(附件1)报自治区卫生厅核准,由旗县卫生局组织流动医院实施。
第七条 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缺口补助,绩效考核。使用流动医院的各旗县卫生局,每年初要确定当年流动医院的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对每所流动医院核定工作任务,根据任务核定收支,根据收支差额核定预算补助,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补助经费。并于2月底前经盟市卫生局审核后,将《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医院年度收支预算表》(附件2)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核。
第八条 核定基本卫生服务任务。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的管理等,根据服务人口,逐一确定指标,量化任务,并做好工作登记、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依据前三年平均每下乡一次的诊疗人次、心电、B超、X线、生化检验次数,逐一量化任务。并根据农牧民需求增加服务项目,如增加专家下乡坐诊义诊、预约手术、健康体检,在工矿区进行职业病体检及突发事件的救治等,都要确定量化指标。
第十条 核定收入和支出。基本医疗收入按照核定的基本医疗任务,参照卫生院的收费标准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按照当地卫生院完成核定任务量的平均补助标准核定。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支出按照当地卫生院完成核定任务量的成本支出核定,燃油费、差旅费按照前三年平均每次下乡的费用核定。
第十一条 核定预算补助。正常性支出减去收入的差额,应列入财政预算补助。完成临时性的急救任务和车辆维修费用等实行定额专项补助。
第十二条 开展绩效考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医院绩效考核标准(试行)》(附件4),自治区每年6月、10月,旗县卫生局每年5月、9月分别对流动医院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旗县卫生局于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0日将考核结果及《内蒙古流动医院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附件3)报自治区卫生厅。
第十三条 自治区重点考核各地对流动医院的管理情况,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落实情况,年度任务的完成情况,保障措施到位情况。 旗县卫生部门重点对流动医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细化逐项考核,确保服务任务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组由卫生管理人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人员组成。 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有关行政部门、流动医院工作人员或农村牧区居民调查。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与拨付补助经费和奖惩挂钩。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与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对不主动开展工作,完不成任务的流动医院,视情节严重程度,自治区将流动医院调整到其他地区。
第十六条 旗县卫生局建立流动医院核算账户,实行单独核算。自治区对每所流动医院每年安排15万元运转补助经费,实行以奖代补。旗县对每所流动医院每年按照运转的实际费用(减去自治区补助)安排运转补助经费,也实行以奖代补政策。
第十七条 各流动医院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旗县卫生局组织本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成立3-4个流动医院工作小组,每组由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放射、心电超声、检验人员组、中蒙医等人员组成,可分为固定人员和流动专家,固定人员由编办批准,系统内调剂解决。
第十八条 流动医院作为下乡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种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装。要按照车辆使用手册,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要正确使用、认真维护车载医疗设备,严禁拆卸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配备PDA设备和基本药物,方便新农合参合农牧民就医需要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即时结报。
第二十条 流动医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等执行卫生院的收费标准,实行即时结报。费用可实行预付,每月由当地新农合管理机构核准后,预拨下月费用。
第二十一条 流动医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用,由旗县卫生局按照服务的人数和完成的工作任务,核算补助费用,按月拨付服务费用。同时核减服务人口所在地的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督管理。 流动医院所在的当地政府每年听取一次流动医院运行情况汇报,各流动医院按要求,如实上报流动医院运行情况表,定期召开流动医院工作座谈会,听取各地的运行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解决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三条 做好宣传和调研工作。各地要协调各大新闻媒体适时报道流动医院的运行情况,让广大农牧民群众了解流动医院,自觉接受服务,让全社会关心支持流动医院建设。同时要研究流动医院的运行机制,针对服务主动性差,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立足长远,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保证流动医院的高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按本办法执行,流动医院运行效果差、管理不善的使用单位,自治区卫生厅收回其管理和使用的流动医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自治区卫生厅内卫发[2008]75号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医院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医院年度运行计划表
2.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医院年度收支预算表
3.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医院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表
4.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医院绩效考核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