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021255/2023-06485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内卫计规范〔2016〕6号 |
成文日期 | 2016-09-1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021255/2023-06485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内卫计规范〔2016〕6号 |
成文日期 | 2016-09-1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家庭医生
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7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分类管理。以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重点人群,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等重点疾病为优先签约对象,城乡同步推进,分类进行管理。坚持政策引导、循序渐进。以群众健康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不断完善签约服务内涵,逐步扩大签约服务内容,稳步推进家庭医生制度建设。坚持明确职责、强化考核。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签约服务的内在激励与外部支撑机制,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
(三)主要目标。2016年,在国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8个试点城市和自治区分级诊疗试点地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重点在签约服务的方式、内容、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优先覆盖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签约服务率达到70%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实现每个家庭拥有1名签约医生、每个居民拥有1份电子健康档案,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二、明确签约服务主体
(四)明确签约服务第一责任人。现阶段家庭医生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蒙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以及具备能力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等。鼓励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师和中级以上职称的退休临床医师,特别是内科、妇科、儿科、蒙中医医师等,作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成员在基层提供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签约协议为其提供服务场所和辅助性服务。随着全科医生人才队伍的发展,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签约服务队伍。鼓励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提供签约服务,并享受同样的收付费政策。
(五)实行团队签约服务。原则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当采取团队服务形式。在城市和旗县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团队主要由医生、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等组成,二级以上医院以在社区建立“医生工作室”等形式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在农村牧区,进一步强化乡村一体化管理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服务模式的作用,嘎查村设有固定卫生室的,以苏木乡镇卫生院团队为技术支撑,以乡村医生为签约主体,提供团队签约服务;以固定与流动相结合方式提供服务的地区,依托流动医疗服务站,提供团队签约服务。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师,要加入签约团队,提供业务指导和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明确签约团队的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及成员职责分工,并定期开展绩效考核。
(六)签订服务协议。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服务责任区域,居民或家庭自愿选择1个家庭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各盟市要制定签约服务协议样本,明确签约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签约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居民可续约或选择其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鼓励和引导居民就近签约,也可跨区域签约,建立有序竞争机制。
(七)鼓励组合式签约。加强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引导居民或家庭在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同时,自愿选择一所二级医院、一所三级医院,建立“1+1+1”的组合签约服务模式,在组合之内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就医机构,并逐步过渡到基层首诊;在组合之外就诊应当通过家庭医生转诊。推动建立流动人口签约服务模式,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三、优化签约服务内涵
(八)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家庭医生团队主要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各地要根据服务能力和需求,设定包含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在内的基础性签约服务内容,向所有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涵盖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蒙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路径指导和转诊预约等;公共卫生服务涵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服务主要是针对居民健康状况和需求,制定不同类型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内容,可包括健康评估、康复指导、家庭病床、家庭护理、蒙医药中医药“治未病”服务、远程健康监测等。现阶段要首先从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入手,确定服务内容。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家庭医生团队服务的项目、内涵、流程、规范、标准,以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的有效签约服务为基础,逐步实现根据健康人群、患病人群和特殊人群不同需求,由家庭医生提供综合性、全程性的有效健康管理服务和多样化个性服务。
(九)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将基本服务与个性化服务有机结合,遴选基层能开展、针对性强、群众认可度高的项目,设计形成可供群众选择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包,借鉴市场运作模式,实施个性化健康管理。各盟市要认真梳理辖区居民健康问题及需求,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项目的能力,制定辖区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目录,供辖区居民选择。
(十)增强签约服务吸引力。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政策,引导居民有效利用签约服务。通过给予家庭医生团队一定比例的医院专家号、预约挂号、预留床位等方式,方便签约居民优先就诊和住院。二级以上医院指定科室对接家庭医生转诊服务,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转诊通道。对于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可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对于下转病人,可根据病情和上级医疗机构医嘱按规定开具处方。充分发挥医保引导作用,通过医保支付政策,调控居民就诊流向,引导居民到基层就诊。2016年年底前,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
四、健全签约服务收付费机制
(十一)合理确定签约服务费。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医保基金与签约居民付费分担比例由各盟市自行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按规定实施救助。居民签约付费标准,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十二)规范其他诊疗服务收费。家庭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或向非签约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整机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服务价格调整权限下放各盟市。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的原则,在执行自治区2012版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对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劳务、技术等的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的价格政策,并进行动态调整。
(十三)发挥签约服务控费作用。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政策重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采取连续计算起付线等措施,引导签约居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发挥家庭医生在医保付费控制中的作用。
五、建立签约服务激励机制
(十四)完善家庭医生收入分配机制。各地要综合考虑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签约服务在内的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使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等,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增强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提取奖励基金。二级以上医院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参与签约服务的医师倾斜。
(十五)完善综合激励政策。在编制、人员聘用、职称晋升、在职培训、评奖推优等方面重点向全科医生倾斜,将优秀人员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范围,增强全科医生的职业吸引力。加快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加强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成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建立健全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定期到基层开展业务指导以及家庭医生定期进修制度。严格落实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的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高、中级岗位的比例,扩大职称晋升空间,重点向签约服务考核优秀的人员倾斜。对成绩突出的家庭医生及其团队,给予表彰表扬,大力宣传先进典型。
六、加强签约服务考核评价
(十六)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各盟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建立签约服务考核评价制度,逐步建立以签约对象数量与构成、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居民满意度、医药费用控制、签约居民基层就诊比例等为核心的签约服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家庭医生团队开展考核评价,充分发挥签约居民参与作用,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相关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挂钩。及时向社会公开家庭医生团队具体考核情况及评价结果。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家庭医生团队,建立相应惩处机制。
(十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以签约居民为主体的反馈评价体系,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反馈评价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作为家庭医生团队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居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的重要参考。综合考虑家庭医生工作强度、服务质量等,合理控制家庭医生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
七、强化签约服务支撑与保障
(十八)加强技术装备支持。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必需的出诊装备、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配备。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等,实现区域资源共享,为家庭医生团队提供医疗资源支撑。
(十九)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构建完善的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签约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报告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通过远程医疗、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家庭医生的技术交流。通过移动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的交流平台,为信息咨询、澳门在线赌场、患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可穿戴设备等为签约居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和健康信息收集等服务。
(二十)提升特色服务能力。加强基层蒙医药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逐步建成一批具有鲜明蒙医药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配置蒙医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蒙医药中医药服务的医师。开展对基层从业人员的蒙医药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蒙医药中医药适宜技术方法。强化蒙医药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居民多元化健康需求。
(二十一)完善投入保障政策。结合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并不断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和支付方式,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衔接整合。规范签约居民付费的收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的签约服务费应纳入单位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八、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实际,及时出台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实绩考核中,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改革工作的衔接,形成叠加效应和改革合力。
(二十三)强化分工协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简政放权,合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配备,做好签约服务价格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补偿资金,并建立与签约服务数量和质量相挂钩的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人事管理、职称晋升等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统一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对签约服务行为的监管。
(二十四)加强督导评估。自治区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监测督导评估,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各地要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监测、培训等工作。
(二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重点突出签约服务便民、惠民、利民的特点。大力宣传家庭医生先进典型,增强职业荣誉感,营造全社会尊重、信任、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