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021255/2023-06487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内卫计规范〔2016〕7号 |
成文日期 | 2016-09-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021255/2023-06487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内卫计规范〔2016〕7号 |
成文日期 | 2016-09-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理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机制,优化整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资源,强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管职能,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确保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维护良好的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秩序,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是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含中蒙医药,下同)是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卫生计生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执行国家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维护卫生计生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保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长期以来,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成效显著,行业监管能力不断增强,依法执业、依法行政力度不断加大,为促进全区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健康影响因素不断增加,危害群众健康的重大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社会高度关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点多面广线长,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性质不明确、执法权力分散、保障不到位、人员短缺和中医药(蒙医药)监督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日益突出,现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已明显不适应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因此,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遵循整合资源、转变职能、综合执法、提高效率的原则,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在卫生计生领域内推进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迫在眉睫。
二、整合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资源,大力推进综合监督行政执法
(一)推进机构和职责整合。
按照加强力量、整合资源、综合执法、提高效率的原则,卫生计生、中医药(蒙医药)行政部门应整合现有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执法机构、职责,组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作为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集中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的执行机构,明确为行政执法类机构,依法开展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查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要统筹好市与城区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坚持行政执法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执法权力下放,执法人员下沉。
(二)明确综合监督执法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1.自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承担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蒙医药)综合监督执法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具体工作任务是实施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承担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承担全区卫生计生监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承担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人员的资格考试和审定工作;承担查处行政区域内的大案要案,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开展执法稽查,对下级综合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查;落实国家监督检查计划,实施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计生监督抽检任务和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开展卫生计生专项整治;完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盟市、旗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实施卫生计生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中医药(蒙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疫苗接种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对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协管进行指导和督查,对监督员、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开展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承担食品安全生产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和跟踪评价及宣传工作;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承担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的受理和现场审核验收工作;完成盟市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苏木乡镇卫生院或计划生育办公室。统筹协调做好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计生管理、服务和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生办承担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等工作,接受旗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要加强对卫生计生监督员的法治教育、业务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要加强综合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加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专业队伍结构,要将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快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三、强化监督执法,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围绕社会高度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卫生计生突出问题,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协查的标准和程序,做好案件督办、部门之间案件移送以及跨区域案件协查工作。建立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与党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规范内容和程序。
(二) 强化执法监督,落实问责追责。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蒙医药)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提升队伍形象,惩治执法腐败现象。推进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服务意识。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四、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强化监督执法能力保障。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继续由同级财政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通过现行渠道足额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和队伍整合情况,整合相关经费渠道,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二)充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力量,保证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根据职能整合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需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充实到综合监督执法岗位。要综合考量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核定人员编制。人员编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从旗县区现有编制总额内适当调剂解决。
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协管工作由苏木乡镇(街道、社区)负责卫生计生相关工作的机构承担。苏木乡镇(街道、社区)要进一步强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协管职能,充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协管工作力量。
(三)积极探索卫生计生监督人员职位分类分级管理,解决卫生计生监督人员职位晋升瓶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先行先试,试点成功后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实施。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促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事业的持续发展。
五、切实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全区盟市、旗县、乡镇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整合工作原则上要在2016年内完成。
(二)强化工作措施。优化整合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维护好正常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秩序。
(三)做好宣传引导。改革需要广大卫生计生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依法治国的理念,统一思想,增强信心,形成有利于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要求,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作出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内蒙古自治区编委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