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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22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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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呼铁局、包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实施好全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先后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2007年中央补助内蒙古自治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实施方案》、自治区卫生厅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组织招标采购分拨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并于2008年7月份接种疫苗陆续运到各盟市疾控中心,目前我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基本准备就绪,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8月开始,在全区启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工作,为切实做好全区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工作,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下发的有关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工作的文件要求,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抓住这一公共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机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从政府保障、疫苗的再次分发储存和运输、大众宣传动员、接种任务的部署、冷链的运转、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工作入手,切实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使广大群众得到实惠。

二、加强扩大免疫实施宣传,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扩大儿童免疫规划政策,以及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就,提高全社会参与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

由于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暂不能一步到位,各地要按照卫生部“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下发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方案。各地要耐心做好儿童家长的说服解释工作,争取家长的理解和配合,并按照年度工作方案的要求严格实施,保证全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稳步开展。

三、加强扩大免疫规划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为落实全区儿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范和指导各地科学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提高全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业务技术能力和水平、掌握国家及自治区扩大免疫规划相关政策和制度,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提出的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有关要求,加强对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预防接种单位,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管理专业人员和基层预防接种人员。盟市、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免疫规划管理专业人员、基层预防接种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自治区为此专门下拨了专项培训经费,各地要组织好扩大免疫规划业务培训。自治区待卫生部下发新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后,将组织对盟市级疾控机构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包括疫苗和注射器的管理、冷链管理、常规免疫接种率的监测和报告、预防接种资料的管理和报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诊断和处理、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师资培训,盟市负责对旗县级疾控机构专业人员的师资培训,并协助旗县级疾控机构负责对乡镇(苏木)卫生院防保组及城区防保站(接种单位)专业人员的培训,培训经费已下达各地。全区所有基层预防接种人员都要通过专项培训,取得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印制的上岗证,才能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四、完善扩大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次数,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预防接种服务。加强预防接种服务管理,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新的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强化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快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

五、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实施原则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要求,在现行全区范围内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基础上,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在发生炭疽疫情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应急接种。目前,在现行基础免疫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4种疫苗继续沿用,麻疹疫苗用麻疹风疹二联疫苗取代;加强免疫使用麻疹疫苗由麻腮疫苗和麻腮风疫苗取代,全细胞百白破疫苗使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今年开始重新使用白破疫苗用于六岁儿童加强免疫;新增加A群流脑疫苗和A+C群流脑疫苗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乙脑疫苗在全区范围内使用,重点用于基础免疫和流行地区,甲肝疫苗和麻腮风疫苗今年重点在农村、牧区先行实施,逐步扩大,最终覆盖全区;部分地区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活动在今年3~4月已经完成,全区1~14 岁儿童麻疹强化免疫活动因目前无麻疹疫苗延期开展。基础免疫、加强免疫和强化免疫的免疫程序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执行,各地决不允许将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的疫苗交叉接种及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用于其他年龄组儿童。近期因疫苗厂家延迟供货造成原实施免疫疫苗的部分儿童未按免疫程序接种的儿童尽快予以补种,扩大国家免疫规划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流脑疫苗、甲肝疫苗不再补种,按收到疫苗时间计算给予适龄儿童进行免疫接种。

六、加强冷链管理,保障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严格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确保全区适龄儿童一类疫苗的有效接种和安全接种。

七、规范疫苗和注射器使用及管理

    针对扩大免疫后各种疫苗和注射器使用量的增加,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预防接种单位,要认真执行疫苗和注射器使用与报告管理制度,加强免疫规划疫苗和注射器的建帐和使用管理,做到记录内容全面、帐目清楚,减少疫苗和注射器的浪费,为全区合理安排疫苗和注射器的计划和使用提供科学依据。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各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从2008年8月开始,在每月15日前必须向自治区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提供本地区疫苗和注射器的总库存数、近效期疫苗和注射器库存情况,充分利用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月报等报表数据,每月分析免疫规划疫苗的实际接种和分发情况,为自治区合理安排疫苗和注射器使用计划提供及 时准确的支持信息。要加强对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管理的督导检查,及时做好疫苗调剂、周转,严防免疫规划疫苗过期失效、流失或挪作他用。

八、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报告的处理

扩大免疫规划后儿童计划内接种疫苗的品种增加,各接种单位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要求,要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和程序。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其儿童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避免异常反应发生。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并要求儿童监护人应当主动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儿童实施接种。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同时要作好记录。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疑似异常反应的报告和处理能力,各接种单位要严格执行接种前告知和接种后留观制度,发现接种后疑似接种异常反应或接到相关报告,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救治处理,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后,应根据报告内容,核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基本信息、发生时间和人数、临床表现、初步诊断、疫苗接种等情况,填写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表”。经核实为一般反应的,由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调查,填写完整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报告卡”。一般反应以外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开展现场调查,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群体性反应、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应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立即进行调查。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

九、加强免疫规划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2007年中央补助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卫生厅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实施扩大免疫规划的通知》要求及国家有关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使用和管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切实加强疫苗和注射器登记、使用和管理,及时核拨接种人员的接种补助经费。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抄送: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各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呼铁局包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中心
      防疫站




信息来源: 疾病预防控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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