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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化妆品生产环节卫生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4-24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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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化妆品生产环节卫生监管工作计划》(食药监办食〔200928号)的要求,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化妆品生产环节卫生监管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化妆品生产环节卫生监管工作计划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p#正文#e#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化妆品生产环节卫生监管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确保化妆品卫生安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化妆品生产环节卫生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监管依据、范围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

范围: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

二、工作重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摸底调查。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了解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等,建立健全生产企业档案,做到“一个企业一个档案”。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监管模式,强化企业的卫生安全责任意识。

(二)监督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情况。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原料采购、检验、储存、使用等各项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原料的行为。

(三)要求企业进一步完善产品的自检能力,规模较大的企业必须建立满足产品检验的实验室,规模较小的企业必须与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按要求进行检验。

三、工作要求

(一)2009年化妆品生产环节卫生监管工作计划由自治区监督所负责完成。

(二)由于我区化妆品生产企业规模小,品种少,多数企业长期处于停产或定期生产状态,加之地域辽阔等因素,使得监管机构不能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状况。因此,要求企业及时上报停产及恢复生产计划,自治区卫生监督机构要与所在盟市卫生监督机构签订日常监督委托协议书,以便掌握企业的日常生产状态。

(三)各级监督机构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监管,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

(四)自治区监督所要按照工作计划的要求,对生产环节监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别于2009630日前1215日前上报半年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

化妆品生产环节卫生监管工作计划联系人

内蒙古卫生厅法监处  姜晔  路小春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电子信箱:nmwstfjc@163.com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政府大院8号楼

内蒙古卫生监督所学校与环境卫生监督科  其其格 

联系电话:047149306714918501(传真)

电子信箱: nmwsjds1@sina.com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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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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