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6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卫生局:
现将《2006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2006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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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200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落实《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重点抓好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初级卫生保健达标工作,为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而努力。
一、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提高农村牧区卫生服务能力
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内党发[2003]22号文件下发了《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行动纲领,在广泛宣传、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1.健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
加强农村牧区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机构的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增加投入、强化建设、培养人才,制定各级卫生工作机构标准,完善功能。要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做好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2.抓好卫生院县办县管落实工作
按照苏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布局,每个苏木乡镇卫生院都要由旗县政府举办。结合撤乡并镇工作,卫生院撤并要按照方便农牧民卫生服务和合作医疗就医的原则,及基本上保留的原则执行,保留的卫生院仍由政府举办。对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由旗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的内容要抓好落实。对全区还没有实行卫生院县办县管的旗县要采取督查等办法,使其尽快落实。进一步落实农村牧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督促旗县级政府合理落实卫生院人员工资和防保经费。
3.继续抓好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要认真实施和总结公开招聘卫生院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卫生院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及实行全员聘任制的改革和经验,适时组织现场经验交流,推进各地工作。
二、做好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和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努力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1.扩大试点、落实补助资金
按照国务院2006年将试点县(市、区)扩大到40%左右的要求,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决定将试点旗县(市、区)增加到39个。抓好新增试点旗县基线调查、实施方案制定、宣传动员、筹资、启动工作。重点抓好按盟市、试点旗县(市、区)补助资金的落实。
2.大力开展合作医疗培训和宣传工作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分级负责、实用、有效的原则,加强试点旗县(市、区)合作医疗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人员政策水平和管理业务能力。继续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消除农牧民疑虑,引导自愿参合。要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各级经办机构不定期刊发工作信息。
3.合理调整和完善试点方案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修改下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修订)》,指导试点旗县(市、区)按照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试点实施方案。尤其强调牧区旗县要采取个人筹集部分全部纳入大病统筹、一次收取3~5年的个人缴纳部分、降低起付线、各级政府增加补助资金等特殊措施因地制宜搞好试点工作。
4.开发管理软件
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方案》,狠抓落实,加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招标开发管理软件,在试点旗县普遍使用,实现信息管理规范化。
5.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指导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过度医疗、开大处方、多做检查、增设名目滥收费的现象出现,防止乡村医生不合理用药,滥用激素和抗生素。
6.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为新增试点旗县和苏木乡镇经办机构配备办公设备,培训工作人员,补助办公经费,提高管理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各级经办机构建设,确保有办公用房、有人员办事、有经费支持。
三、全面实施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
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方案》,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初级卫生保健任务,推动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
1.进一步健全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措施做好初保工作。年内自治区根据初级卫生保健指标体系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和评估计划,按进度使部分旗县进入接受评估的准备阶段。
2.分类指导
增加投入,加强培训,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初保达标工作,通过重点帮扶、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工作的深入开展。
3.建立分级监测统计制度
制定初保指标体系统计表,建立统计制度,对初保工作实行动态监测,了解掌握各地实施情况,为开展初保工作提供科学依据。#p#副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