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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全区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03-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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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局,包钢、呼铁局、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现将《2005年全区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

 

 

抄送: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5年全区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计划

 

2005年全区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转变职能,紧紧围绕全区卫生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重点,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职能,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加强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继续开展以非法行医专项整治、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为重点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全面推进卫生综合执法,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卫生法制建设

(一)根据自治区的立法计划,配合相关处室做好立法的前期准备和调研论证工作。

(二)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卫生部做好非法采供血、非法行医司法解释的调研和修改工作。

(三)认真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传染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和卫生标准。

(四)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审批项目的清理、上报、公布工作,同时做好改革的后续监管工作。

(五)组织起草《自治区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及其配套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执行卫生行政执法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稽查制度。

二、卫生执法监督

(一)    加强医疗服务的执法监督

1.继续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管,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回访,做好全区打击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活动验收工作,对工作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进一步理顺血液监管职能,建立采供血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2.组织开展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

会同公安、工商、药监、监察等相关部门,继续开展以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外包科室和对性病诊疗市场整顿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    加强食品卫生监管

1.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建立自治区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重点加强自治区级实验室化学性和生物性污染物的监测能力。

2.进一步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以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和日常消费食品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建筑工地食堂、托幼机构、"小餐桌"、学校食堂和农村食品卫生的监管。

3.认真组织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和食品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和餐饮业、学校食品的卫生监管。依据《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指南》,年内完成全区学校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的同时g重点加强对卫生条件和卫生管理水平较差的小型餐饮业的管理,在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完善卫生条件等重点环节方面规范其经营行为。

4.组织开展对集贸市场、食品超市贯彻实施《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情况监督检查。

(三)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管,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督执法。

1.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组织开展职业卫生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培训,规范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2.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3.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安全的监管,组织开展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受检者防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加强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组织开展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情况的监督检查。

5.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法规和标准的培训。

6.加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四)做好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

开展美容美发场所、游泳场所卫生的专项检查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日常卫生监督。

(六)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力度

继续开展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疫情报告工作、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做好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工作

依据《2005年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和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计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全区抽检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卫生普法宣传

根据自治区"四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卫生监督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管理相对人开展卫生普法宣传教育。年度内重点对《传染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和相关专业技术举办培训班,重点培训、考核的对象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各类卫生监督员、厂矿企业的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

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法制宣传日"等法制宣传活动,重点做好《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

四、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一)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规划,制订自治区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自治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改善执法条件,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做好年度项目建设方案,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卫办发[2001]1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内机编发[2002]21号)的精神,强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职能,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的领导,全面落实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旗县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

(三)认真贯彻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落实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强化属地管理,加强基层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落实日常卫生监督任务。

(四)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年内组织开展上级监督机构培训下级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的工作,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提高执法监督能力。

(五)根据卫生部省级卫生监督执法信息数据库建设计划,完成自治区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自治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和信息工作。

五、认真落实卫生行政控制措施,做好法律救济工作

1.依法对假冒伪劣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对造成食物中毒、职业危害、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放射事故、公共场所危害公众健康事故等违法行为和场所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率达到100%

2.组织做好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工作。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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