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行政许可委托书
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受委托单位: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外部事项)的公告》(2022年 第3号),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二、委托范围和权限
受理、审批本辖区内受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委托期限
自2023年10月27日起至委托终止之日止。
四、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委托单位应当将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权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2.委托单位应当通过业务培训或者研讨交流等形式对受委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3.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及有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委托机关有权立即中止行政许可委托并实施责任追究,直至解除行政许可委托;
4.委托单位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权限内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5.委托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行政管理需要或者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委托书。
五、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办公场所、政务服务中心将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内容向社会公示;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以委托单位名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
4.受委托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委托单位对委托事项的指导、监督、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
5.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解释权归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