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003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医药监管部门提供蒙医药备案服务和条件实现蒙医可自制蒙药法律精神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蒙医药是内蒙古自治区医药卫生事业的特色和优势,千百年来为各族群众的生息繁衍和医疗保健做出了重要贡献。自治区党委、政府对蒙医药事业高度重视,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具体措施。
一、完善法律政策体系,促进蒙医药健康发展
自治区人大颁布《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制定了《中医药(蒙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蒙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振兴蒙医药行动计划(2017-2025年)》等“一纲三规一计划”,2019年又专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蒙医药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将中医药(蒙医药)振兴行动列入健康内蒙古行动方案,每年制定振兴中医药(蒙医药)行动推进方案,促进振兴蒙医药各项重点任务落实。
二、鼓励使用蒙医药,促进蒙医药特色优势发挥
自治区设立了中医药(蒙医药)专项经费,每年安排2500多万元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重点用于中医(蒙医)医院制剂能力建设、特色优势专科、学术继承和蒙医药标准化建设。同时要求各级政府中医药(蒙医药)专项经费单列并逐步增加。特别是在在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中,完善差别支付政策,强调要落实蒙医药补偿政策,提高报销比例15%-20%,鼓励使用蒙医药服务。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蒙药院内制剂、蒙药饮片不取消加成、不纳入药占比控制范围,并鼓励医疗机构按规定在基层调剂使用蒙药制剂。
三、加强蒙药制剂室建设,推进蒙药制剂质量规范和提升
近些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中医(蒙医)医院制剂能力建设项目,按照每所50-100万元,支持了所有蒙药中药制剂室规范建设和能力提升。2019年,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委联合开展医疗机构制剂提升和规范行动,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室规范化管理,健全医疗机构制剂室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使用行为。对蒙药制剂提出了扶持倾斜政策:一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蒙药中药制剂品种,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二是对原有注册文号的市场已有供应品种,给予适当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仍可配制使用。三是市场供应品种或剂型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蒙药品种,医疗机构可按要求备案后配制使用。
四、明确倾斜措施,保护和发展蒙医药
《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条例》规定:中医(蒙医)经典处方、蒙药中药协定处方、中医(蒙医)经验方和蒙药中药科研处方,可以在符合规定的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制剂室,按照传统的调配方法配制使用。按照国家3部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通知》,蒙药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蜜、麻油等蒙药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鲜药榨汁;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蒙药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蒙药中药制剂管理范围,可直接配制使用。医疗机构蒙药制剂符合规定要求的,可在自治区内蒙医或蒙中医医疗机构、其他类别医疗机构蒙医科室和设置蒙医综合服务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在经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对口支援、医疗联合体、国家级科研课题协作的自治区内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今后,我们会继续努力,进一步加快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感谢您对蒙医药事业的关心,请继续予以支持,对蒙医药事业发展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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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2日
签 发 人:伏瑞峰
承 办 人:石海燕
联系电话:0471—6946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