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0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斯日古楞代表提出的第300号建议由我委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托管班作为一类新型机构,尚未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范畴。目前,部分省市已出台针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办法,自治区可参照出台相关政策,用于辖区内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我委将积极配合政府及主管部门制定针对托管班的管理规范和准入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对托管班教学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控、医疗救治等方面给予技术指导。如托管班需接受公共卫生与传染病防治培训,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掌握基本急救知识等。同时,我委将积极参与托管班服务质量评估、联合执法等活动,着力提升其服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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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4日
签 发 人:常 青
承 办 人:王荣峰
联系电话:0471—6946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