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62号提案的答复
农工党内蒙古区委: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三项机制助推暂予监外执行良性运行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是公立医院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治病救人,不具备监管能力。同时公立医院是公共场所,就医患者多,且多为老弱病残百姓,人员密集流动性大,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存在潜在危险性,不宜在医院监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澳门赌场网站联合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依法接收罪犯,执行刑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 法》第268条第一款规定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应当及时收监。
二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部署,在全区范围内积极推 进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工作,印发《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内卫办医字〔2022〕338号),由自治区临检中心和影像中心建立审核制度,分阶段、分层级开展检查检验结果 互认工作。根据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工作开展情况,确定临床检 验中生化、血常规、尿常规、临床免疫项目4大类55项、影像检查中12类作为互认项目。截至目前,自治区检查检验结果三级公立 医院自治区内互认数42家,盟市内互认数81家;二级公立医院自 治区内互认数40家,盟市内互认数134家;民营二级医院自治区内互认2家,盟市内互认8家。
三是为严格规范我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诊断、检查、鉴别工作,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健康委六部门联合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诊断、检查、鉴别工作规范(试行)》(内党政法通字〔2021〕21号),建立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机制,明确了工作流程。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指定暂予监外执行相关医学检查、诊断医院的函》(内政办字〔2021〕54号),指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医学检查、诊断的医院。2022年,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系统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鉴别工作实施细则》,畅通了指导医院与监狱机关沟通渠道,明确了双方责任,加强互助协作,进一步推动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诊断、检查、鉴别工作。
下一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全力做好我区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感谢您对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关心和关注。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