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622号提案的答复
张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区医疗机构护工行业规范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护理员(护工)是护理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以及辅助活动等服务的重要力量。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是加快护理服务业发展,增加护理服务供给的关键环节,是构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卫生健康系统提供全方位、全周期、高质量医疗服务,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我委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20年我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通过自查,掌握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现状,查找护理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落实护理员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护理员行业发展。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健全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聘用条件及方式。医疗机构须使用经过规范培训合格,并持有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护理员。医疗机构可直接聘用护理员,也可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以下统称陪护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机构管理职责和责任主体。
二是明确工作职责及范围。护理员是护理辅助型人员,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内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饮食照护以及辅助活动等服务;在社会和家庭可以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严禁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
三是做好宣传指引。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提高公众对护理员培训及管理政策知晓率。医疗机构在门诊大厅、病区等醒目位置摆放宣传手册及护理员预约服务电话、护理员监管投诉电话提示牌等,方便服务对象及家属知情选择,畅通沟通诉求渠道。
(二)关于规范服务质量管理
目前,自治区医疗机构护理员采取规范化培训考核制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区护理员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自治区护理学会具体组织实施,制定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培训师资力量,规范有序开展护理员培训。在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同时,将职业道德、法律安全意识以及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内容纳入培训全过程,注重德技兼修。
医疗机构护理员须经规范化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医疗机构直接聘用的护理员,其培训由护理部负责组织安排;陪护服务机构派遣的护理员,其培训由陪护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安排。医疗机构指定专门部门(原则上为护理部)负责护理员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护理员相关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定期对护理员进行考核评价,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各护理单元护士长、护理组长具体负责本护理单元护理员的工作安排、监督管理等事项,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对于服务质量与信誉差的护理员和陪护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要视情节采取警告、限期整改或清退相关人员、终止服务协议等措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三)关于统一收费标准,维护病患权益
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部门对本机构护理员要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收费标准,并将本机构聘用的护理员信息,按调配的服务病区在醒目位置统一张贴公示,内容包括护理员照片、姓名、年龄、学历、从业经历、职业特长、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等,实现“项目清晰、患者自选”的服务模式。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各盟市按照《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持续做好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规范和促进医疗机构护理员行业发展。同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发展壮大护士队伍,护士人数增加后,逐步调整医疗护理员数量,减轻患者家庭负担。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4年9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