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905号提案的答复
周志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乡村医生养老制度的建立,稳定基层人才队伍的提案》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养老保障待遇
2015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内政办发〔2015〕114号)明确: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对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10年以上(含10年)并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级财政解决。2023年8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保障乡村医生待遇,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政策。分类实施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补助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截至2023年底,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占82.46%,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占4.47%,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占2.77%,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占10.3%。
二、补助待遇落实情况
近年来,自治区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乡村医生收入显著提高。一是基本卫生公共服务项目补助。将人均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按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拨付给乡村医生。二是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嘎查村卫生室,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自治区各级财政按每1000个农村牧区服务人口(纯牧业旗县600个服务人口)每年补助800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三是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相关医疗服务收入。
三、下一步工作
(一)保障乡村医生待遇。认真落实好乡村医生的待遇,保障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的及时、足额兑现,并体现出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协调相关部门完善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制度,使乡村医生队伍逐步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力争解决了他们“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增强他们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制,对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且已聘任的乡村医生准予开展村级诊疗活动。对无任何执业证书擅自增加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加大力度改革用人制度,探索“乡聘村用”用人制度,开展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实行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为乡村医生队伍注入更多更好新鲜的血液。
(三)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建立培训进修制度,采取到县级以上医院临床实习、听取中级以上医师的专题讲座、开展专题问题研讨、有计划的选送乡村医生进行轮训等方式,通过传、帮、带,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对农村牧区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水平,为农牧民群众就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4年 8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