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814号提案的答复
郗虎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民营医疗机构主动退出医保体系,优化国家医保资金分配与促进医疗服务多元化发展”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委职能职责的“加强医疗信息公开与监管”内容答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国卫财务发〔2019〕64号)有关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并依据政府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变动,及时调整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含公示价格)标准。同时,各级医疗机构均建立价格公示制度,通过医疗机构官网、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当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充分保障患者的查询权和知情权。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计价行为。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获取医保基金三年专项行动,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切实发挥本机构内设医保、财务部门及科室医保稽查员作用,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自查自纠制度,规范内部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同时通过加强相关政策宣贯培训力度,强化医护人员和收费人员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医保政策等的自律意识,规范计价收费行为。
三、强化监督执法保障整治效果。各盟市卫生健康委通过强化工作调度、加强巡查核查整治监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医院巡查(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对提升医院全面系统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积极作用,持续推进行业作风建设。同时,持续开展警示教育,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力度,深化典型案例评析,不断强化工作人员法律意识。
感谢您对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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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