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对于修订后《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和施行,有如下亮点。
亮点一:增加5类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更有操作性,可适用的处罚方式更适应当前经济活动多样化的发展。
亮点二: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该条增加了综合执法制度的规定。本次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体现,加快推进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与发展,与7月份新《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落地紧密关联。
亮点三:行政处罚下移乡镇街道,解决问题更高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行政处罚权下放至乡镇街道,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缩短执法流程,解决问题更直接、更快速,同时有助于推进基层治理综合执法实践。
亮点四:“首违不罚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在本次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取而代之的是给予“批评教育”。
亮点五 对特殊违法行为的罪责期限延长为五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