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多点触发监测预警工作要求,9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门印发通知,对全区药品流通环节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再强调再部署再落实,要求全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从政治高度深刻认识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牢守住“抓防控、保安全”底线,强化药品流通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疫情防控药品流通相关工作,确保不出现问题。
一是持续做好监测系统推广应用工作。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持续督促、指导辖区内药品连锁总部及门店、单体药店及时登录“内蒙古自治区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系统”PC端或“公众购买四类药品登记小程序”每日登记、上报止咳、退热、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销售情况。同时,协调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推进医疗机构相关数据共享。
二是有效落实常态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责任。要求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选取5家有代表性的城区零售药店,监测“四类”药品销售情况,汇总并向当地疾控中心和盟市市场监管局报送,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每两周收集并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在本地出现新发病例后,相关地区在销售上述四类药品时,要实施实名登记,及时收集信息,并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三是切实强化网络销售药品监测监管。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督促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加大对通过平台销售“四类”药品情况的监测力度,指定专人关注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并及时落实工作要求。对未按规定销售相关药品的经营者要采取链接下架、限制销售等措施。要通过投诉举报、网络监测等多渠道收集相关线索,切实将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不留死角。
四是认真抓好新冠病毒疫苗流通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坚决落实疫苗质量安全政治责任,紧跟辖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进度安排,持续开展疫苗流通环节专项检查,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督促落实相关单位工作责任,确保新冠病毒疫苗流通使用质量安全。
五是全面落实药品流通环节质量监管责任。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突出流通环节疫情防控用药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风险隐患,特别是要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进和销售药品,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等行为。以强有力的措施,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同时,指导企业做好内部防控工作,严防疫情输入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