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名称 | 注册地址 | 案件名称 | 处罚依据 | 案件来源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结案日期 | 执行方式 | 专业类别主类-查处 | 行政处罚机关 | 有证或者无证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
1 | 霍林郭勒绣美美容院 |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明升小区6栋9号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检查 | 霍卫医罚〔2025〕5号 | 20250414 | 20250422 |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霍林郭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证单位 | 霍林郭勒绣美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60.00元;没收医疗器械。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改正。其他处理情况:无 |
2 | 扎鲁特旗鲁北镇呼和巴拉内科诊所(个体工商户) | 扎鲁特旗鲁北镇十五居委会三小区所在层一层D76-78-010112 | 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医疗垃圾案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社会举报的 | 扎卫医废罚字[2025]01号 | 2025/4/17 | 2025/4/17 |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扎鲁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证 | 扎鲁特旗呼和巴拉内科诊所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医疗垃圾中。 |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人民币罚款。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其他处理情况: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