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专项组、成员单位、督导组:
2020年2月6日,自治区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规范》(内防指发〔2020〕21号),对隔离工作进行了规范。2月7日,国家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106号),按照国卫办医函〔2020〕106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的密切接触者,全部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二、对凡是来自湖北和武汉的往来人员(包括返回人员),全部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对凡是来自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重庆、山东、四川、北京、黑龙江、上海、福建等疫情较重地区的往来人员(包括返回人员),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此项工作要求于2月10日24时前全部完成。
2020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