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农民工,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农民工防疫宣传和疫情防控。引导农民工合理安排返城返岗时间,避免节后盲目外出。对于节后继续外出务工的,做好健康出行和疫情信息提醒;对于不外出的,引导参加线上学习培训,推荐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要简化农民工返城证照办理,推行“不见面”的网上服务。在车站、码头等农民工集中地开展全天候服务,及时帮助农民工解决各类实际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部分疫情相关企业和纳税人可享受税收减免。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电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出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