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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署
国家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最新要求(四十六)
发布时间: 2020-02-23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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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一是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二是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三是各省区市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四是各省区市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五是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区市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

人社部等3部门: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就业。经国务院同意,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通知》明确,自2020年2月起,除湖北省以外的各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

《通知》强调,为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通知》要求各省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