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闫某同吴某驾车从榆林市靖边县出发故意绕行疫情防控检查点,行驶至蒙陕交界处,步行进入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境内,又由其雇主李某驾车接回到无定河镇某工地,未按规定向社区登记报备。经查,10月28日,在靖边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明确告知闫某为靖边县确诊阳性病例的密接者的情况下,闫某等人仍然多次外出并进入公共场所。闫某、吴某、李某的行为造成重大疫情传播风险,导致多点、多人被管控、隔离等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针对闫某、吴某、李某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将严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