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备案 |
权力类别 | 其他的权力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澳门在线赌场员会令第2号修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
责任主体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发放凭证。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