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第二款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下发表彰奖励方案,提出申报条件、程序、时间等要求。地方初步上报表彰奖励单位或个人。2.审查责任:对候选单位或个人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下发“关于表彰×××年度精神卫生工作突出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相应权利。4.执行责任:下发文件并在在网站公示决定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2次修正)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