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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医疗机构评审
权力名称 医疗机构评审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22年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三十五条  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规范性文件】《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

第十条 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责任主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材料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通知评审组织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工作。3.决定责任:收到评审报告后,做出评审结论。4.送达责任:向社会公告医院等到级;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75 号)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 至 15 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信息来源: 妇幼处、中蒙医药管理处、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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