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 第六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应当经卫生部批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202项: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实施机关:卫生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附件2第17项: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下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责任主体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补正内容、期限;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告知不予受理及其理由。2.审查责任:核查申请许可资料和现场核对资料是否完整;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部门审核检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审核技术审查报告。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下达整改意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相应权利。4.送达责任:①发放并送达《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②公开许可决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门户网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许可信息和有关投诉、举报电话。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自治区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指定卫生技术评估机构对人类精子库进行技术质量监测和定期检查。监测结果和检查报告报自治区卫健委备案,对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精子库工作;校验不合格的,收回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行政许可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