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5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独生子女家庭补助方面
(一)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我区于2005年全面推开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夫妻每人每年奖励96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我区从2008年起,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的,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先后3次调整特别扶助金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55元。《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2017年起各地将一次性扶助金纳入预算管理,建立长效发放机制。
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面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制度安排。2020年9月,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我区呼和浩特市被列入国家试点城市。
按照国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思路,我区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课题研究,在学习调研国家试点地区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政府主导,财政、医保、民政、慈善、社会力量以及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制度。目前,满洲里市、乌海市作为自治区试点城市已启动运行。呼和浩特市为国家第二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于今年启动实施。
三、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方面
“十三五”时期,自治区大力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规划新建了一批重点医养结合项目,推动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截至目前,全区48.4%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建成医养结合机构119个,老年病医院36个,康复医院19个,护理院9个,能够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机构达到110个。建设国家和自治区级医养结合试点市6个、医养结合示范单位23个,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6个。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医养领域,对符合条件的医养康养机构给予建设、运营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部署,加快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完善独生子女父母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政策,提升独生子女家庭获得感、幸福感。
感谢您对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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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30日
签 发 人:邸 星
承 办 人:赵 琳
联系电话:0471—6944631